昆山交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市金坛恒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民终69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金坛恒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交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昆山市中医医院,住所地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上诉人常州市金坛恒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昆山交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市中医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市金坛恒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州市金坛恒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州市金坛恒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为478元,由上诉人常州市金坛恒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