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3执2654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交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昆山交通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虹桥路109号,组织机构代码70405825-1。
法定代表人:何智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米长虎,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昆山星际娱乐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南路156号,组织机构代码6082797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昆山交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星际娱乐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昆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以该裁判:一、昆山星际娱乐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其租赁的昆山交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昆山市人民南路158号的房屋搬离并退还昆山交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二、昆山星际娱乐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昆山交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金479587.5元、滞纳金(滞纳金计算,自2014年3月2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自2014年6月2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自2014年9月2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自2014年12月2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119896.87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和房屋占有费用(占有费用计算,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以年租金3065688元计算)。三、案件受理费39956元、鉴定费14800元,合计54756元,由昆山星际娱乐广场有限公司支付昆山交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89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位于昆山市人民××路××号的房屋已经交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昆山星际娱乐广场有限公司位于人民南路158号室内的可移动资产及KTV内的设备资产进行了评估,通过淘宝网网络平台拍卖以17500元元成交,因被执行人在昆山无房地产、车辆,亦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故剩余金钱债务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书、本院执行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铭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