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交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交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蓝翼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执8810号

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的(2019)苏0583执8810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书内容第一页正文第五行原文为:“被执行人:昆山蓝翼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360号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38920947E。”

现更正为:“被执行人:江苏蓝翼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3549210698。”

裁定书内容中“昆山蓝翼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均更正为“江苏蓝翼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潘红刚

审 判 员  袁晓鹏

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