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执8810号
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的(2019)苏0583执8810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书内容第一页正文第五行原文为:“被执行人:昆山蓝翼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360号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38920947E。”
现更正为:“被执行人:江苏蓝翼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3549210698。”
裁定书内容中“昆山蓝翼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均更正为“江苏蓝翼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潘红刚
审 判 员 袁晓鹏
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