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308号
原告:昆山**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朝阳中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9056078T。
法定代表人:何雄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梦,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交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虹桥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04058251D。
法定代表人:盛卫东。
原告昆山**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交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昆山**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雅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俞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