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德嘉木业有限公司

长春德嘉木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宽民初字第1991号 原告长春德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二道区长石公路八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兰家大街39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长春德嘉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春德嘉木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德嘉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长春德嘉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