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05民初1747号
原告:长春德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长石公路八公里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被告:***,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长春行客房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小区5号楼3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长春德嘉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行客房屋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长春德嘉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春德嘉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德嘉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