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晋煤金楚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81民初2787号 原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浦建路145号强生大厦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63130984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晋煤金楚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双河镇官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95110897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晋煤金楚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10元,减半收取计6555元,由原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