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1民初40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1民初4044号民事调解书由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军
审判员周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