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盛环卫有限公司

山东安盛环卫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12民初4404号
原告:山东安盛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人民政府一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环球汇金湾国际商务中心1号楼。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安盛环卫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安盛环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安盛环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沈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