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商)初字第1481号
原告**。
被告上海赛驰标识设计有限公司。
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赛驰标识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赛驰标识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公告费69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高丽宏
审判员申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