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盛福圆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金盛福园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02民初6322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身份证号:5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金盛福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陕西金盛福圆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乙 燕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