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6民初16834号
原告:陕西***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圆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原告承包的XX城XX段项目因赶工需要,将木工施工分包给被告所在的木工班组,该班组系原告项目人员临时在外联系进场施工,性质为外包班组。2022年3月被告在项目上受伤,遂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裁决书,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被告经人介绍于2022年2月22日入职原告承包的天地源兰樾坊项目工地,岗位为木工,约定工资为每天22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3月22日被告在夜班期间不慎从脚手架上掉落受伤。被告接受原告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且按时打卡上下班,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被告发放了1500元工资,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书裁决结果正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22年2月22日到原告分包的XX城XX段(又称天地源兰樾坊)项目工地工作,岗位为木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3月1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发放工资1500元,2022年3月22日被告在上夜班期间受伤。2022年5月18日被告因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长劳仲案字(2022)第272号裁决书,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裁决书不服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裁决书、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微信群聊天记录、北京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证人***证言、照片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被告在原告分包的项目工地从事原告安排的劳动,并受原告的劳动管理,劳动报酬由原告发放,被告提供的劳动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以上情形符合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故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陕西***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陕西***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