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5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白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衍军,男,汉族,住该公司,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开建,陕西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圆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5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9月28日,陕西***圆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单位和***之间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以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陕西***圆实业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陕西***圆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5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陕西***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陕西***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许 超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芊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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