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盛福圆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某某圆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8194号
原告***。
被告陕西***圆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志强。
被告杨大军。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圆实业有限公司、杨大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元,其余退回原告。
审判员  王平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炳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