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3民初2022号
原告:陕西佳茂管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佳茂管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陕西佳茂管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佳茂管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0元,减半收取3090元,由原告陕西佳茂管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佘战军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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