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阔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2民初2535号之一
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申请保全后被告已给付下欠工程款为由,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个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7元,减半收取1223.5元,保全申请费1057元,全部由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永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杜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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