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炬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国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炬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51民初656号
原告:山东国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潘广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猛,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炬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蒋云超。
原告山东国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炬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国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国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 晔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竞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