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02民初350号
原告:南京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雷某(实习),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
被告:江苏某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南京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