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11民初4046号之一
原告:江***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中环路27号1-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85592266C。
法定代表人:张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苏娟,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7849976109。
法定代表人:蒋文武,职务不详。
原告江***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3113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被告签订三份买卖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系统设备,原告按约送货后,被告分别于2018年7月19日、8月21日和10月23日进行了验收,并签署了设备签收单。原告根据合同及送货的设备金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也已经向税务部门进行了抵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予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案涉三份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本合同需方所在地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因三份合同落款均载明需方为被告,被告住所地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66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韩明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高 纯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