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3125执1301号
申请执行人:莎车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新城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莎车县平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信诚国际物流港建材城B区一层1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莎车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莎车县平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莎车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莎车县平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申请人莎车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莎车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莎车县平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案件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