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民终20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莎车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新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原审被告:***,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莎车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莎车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5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48元,减半收取1674元,由上诉人***负担。本院退给上诉人***167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