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125民初4625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莎车县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莎车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新城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喀什市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原告***与被告***、莎车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完毕劳务费为由,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支付完毕工资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