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阿卜杜拉·阿卜力孜、莎车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125民初4625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莎车县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莎车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新城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喀什市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原告***与被告***、莎车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完毕劳务费为由,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支付完毕工资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