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秦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亿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720号
申请人:安康市亿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M70JN4P62。
法定代表人:贺志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花,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炫,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秦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399805811M。
法定代表人:秦刚垒,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康市亿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秦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康市亿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陕0104民初56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陕西秦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81602.82元财产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22)陕0104执保418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4月15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西安莲湖路支行611301097018010037029账户,申请人依据(2022)陕0104民初56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申请解除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于2022年6月8日依法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56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蔷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