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宏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达电子(黄石)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鄂0281民初5967号 原告:广东宏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莞太路34号东莞市创意产业中心园区7号楼A座3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达电子(黄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棵大道东9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宏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东莞市宏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达电子(黄石)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2日签订《上达电子(黄石)股份有限公司二期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原东莞市宏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为上达电子(黄石)股份有限公司承接二期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双方对工程总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8年1月23日,双方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后经结算,上达电子(黄石)股份有限公司差欠原告工程款96万元到期未付,故而成讼。 同时查明,原东莞市宏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变更登记为广东宏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达电子(黄石)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广东宏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6万元,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46万元;余款50万元定于2019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并于同期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7013元; 二、被告上达电子(黄石)股份有限公司如违约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款项支付义务,则除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第一款约定的义务外,另外继续承担违约金2.4万元。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987元,由被告上达电子(黄石)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郭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