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2882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宏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34号7号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5879017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美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西路南城段81号308室(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6NEJ89。
法定代表人喻群香。
申请执行人广东宏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美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971诉前调确53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美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宏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1.支付本金221337.5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22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执行费336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东美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在限期内,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财产调查措施:
(一)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广东美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经至被执行人广东美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再原经营地址经营,现场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本告知书,书面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在限期内,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288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