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宏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美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379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宏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34号7号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5879017N。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
被执行人广东美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黄金路1号2栋1单元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6NEJ89。
法定代表人:喻群香。
申请执行人广东宏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美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1971民初32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美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建声声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93745.4元、诉讼费4674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广东美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在限期内被执行人广东美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送达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广东美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到庭进行执行调查,被执行人未按期到庭。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和东莞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支付宝和财付通的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美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经至被执行人广东美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再原经营地址经营,现场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亦不知该公司下落。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得到清偿,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东美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终本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人在限期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37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沛潮
审判员  杨方军
审判员  黄文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