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971民初3123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宏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向原告电子送达《缴费通知书》,但原告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因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宏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冷静
法官助理***书记员张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