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302执6637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宏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莞太路34号东莞市创意产业中心园区7号楼A座3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美庭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仲恺大道金城商贸中心前栋第1层、后栋第2、3层。
法定代表人:曾龙辉。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宏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美庭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5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美庭家居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宏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919195元及利息(待执行时另计),案件受理费6652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1658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惠州市美庭家居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1302执66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贵传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马茂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