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信新能源有限公司

上海五纷物联技术有限公司;景德镇智梦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国信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202民初3805号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景德镇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德镇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