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202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高新区梧桐大道合盛光电产业投资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松白路号南岗二工业园栋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江西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19)赣0202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2020年7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深圳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责令财产报告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7月3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0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0.7964万元,截至2020年8月10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0.7964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8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