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2453号
原告:烟台青林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大街588号。
法定代表人:高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钒洋,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台海***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恒源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克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涛,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青林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台海***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款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青林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 晶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宋 健
书 记 员 吕诗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