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

德阳市某某机电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台海某某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2452号
原告:德阳市**机电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恒大五金机电汽配城12栋1-3号。
法定代表人:蔡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禹,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台海***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恒源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颖。
原告德阳市**机电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烟台台海***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款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阳市**机电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 晶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宋 健
书 记 员  吕诗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