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执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锦华街2号。
负责人:高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孔岳东,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台海***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恒源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克健,董事长。
被执行人:台海***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神县黑龙镇。
法定代表人:王雪欣,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广场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欣,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雪欣,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烟台台海***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台海***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鲁06民初481号民事判决,确定:一、烟台台海***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60000000元,支付利息、复利880057.88元(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并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及复利、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罚息及复利;二、烟台台海***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费60000元;三、台海***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对烟台台海***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烟台台海***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台海***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共同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执行(2020)鲁06民初481号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
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台海***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被执行人王雪欣、**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11月19日,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613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烟台台海***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2020年11月30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6破(申)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一案。
2021年5月22日、6月15日,本院经两次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台海***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王雪欣、**在银行、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均无相应资产登记的反馈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一处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时无法执行。经传统查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1年6月10日,本案未受偿债权数额为人民币60000000元,利息、复利880057.88元(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及复利、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罚息及复利,律师费60000元、受理费34650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6月1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亦不同意将被执行人台海***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兴龙
审判员 吴继辉
审判员 林文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