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台海某某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2939号
原告:烟台台海***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诉讼代表人:烟台台海***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雪,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于传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烟台台海***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烟台台海***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台海***核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桂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韩 月
书 记 员 高 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