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台海某某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2703号
原告:烟台台海***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盛泉工业园恒源路6号。
负责人:徐京。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烟台台海***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祥,烟台台海***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0号。
负责人:隋岳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承爱,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烟台台海***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烟台台海***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台海***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台海***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747元,由烟台台海***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 判 员 徐桂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韩 月
书 记 员 高 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