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908号之二
申请人: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孟河镇小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43118210D。
法定代表人:陈春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勇前,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GYY000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78249666L。
法定代表人:王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江苏刘双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0年4月5日生,汉族,江苏省泗洪县人,住江苏省泗洪县。
申请人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604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4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 杰
人民陪审员 陈玉章
人民陪审员 巢松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包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