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224民初1071号
原告:韶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西联武江区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化县城口镇城群村委会光头埂丰源温泉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邓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韶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以被告已结清涉案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原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韶关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韶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