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203执异96号
案外人:***,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关山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西联武江区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百旺路23号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关山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山工程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润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执行查封的车位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芙蓉大道1号韶关××幢××室××层××号车位,是案外人2019年11月8日购买韶关宝能城房赠送20年使用的车位,现因开发商被强制执行,以上车位被法院查封,查封案号(2023)粤0203执603号。为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现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位于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芙蓉大道1号韶关××幢××室××层××号车位的查封。
本院查明,2023年2月22日,本院在执行关山工程建设公司与航润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2)粤020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作出(2023)粤0203执603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韶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查封了航润置业公司名下位于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芙蓉大道1号韶关××幢××幢××室××层××号等车位。2023年9月1日,案外人***以本院查封执行的韶关宝能城XX幢地下室-1层XX号车位是属于其向航润置业公司取得使用权的车位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上述车位的查封。
另查明,2019年11月8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航润置业公司签订一份《车位使用协议书》,约定基于***购买航润置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航润置业公司同意提供一个位于韶关保能城园区内的车位给***使用,提供的车位使用期限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至2040年10月19日止(该协议未标明车位具体位置),使用期满后,将车位无条件交还航润置业公司。
本院认为,关山工程建设公司在申请本院查封车位前,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航润置业公司仅签订了《车位使用协议书》,该协议书并非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也无交付购买车位款等约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不享有对该车位排除民事执行的权利,故其请求本案解除对韶关宝能城14幢地下室-1层659号车位的查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