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6民初1179号
原告:四川顶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7层7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成都动感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剑和路一段320号附219、2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顶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动感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四川顶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顶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顶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顶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