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904民初3077号
原告:曾某某,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乙。
被告:四川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甲,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唐某某,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甲、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同月29日原告曾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甲、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王某某甲、唐某某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曾某某撤回对王某某甲、唐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