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2200号
原告:***,女,1994年4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四川**世纪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南路38号12栋9层911、9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39992116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世纪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