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嘉世纪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民初358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1日,住南部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30日,住南部县。
被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体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88000A。
法定代表人:郑洪,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鹏飞,男,汉族,生于1996年12月1日,住巴中市巴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弘嘉世纪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金科南路38号12栋9层911、9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3999211697。
法定代表人:李栋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洲,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四川弘嘉世纪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