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5675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四川**世纪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3999211697。
法定代表人:李栋文,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山河锦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四川,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码:91510100MA6CD0XF2L。
法定代表人:刘雅军,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世纪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山河锦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丽君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