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5444号
原告:苏州***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88号物流大厦1801-49室。
法定代表人:崔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本智能机电(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吉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苏州***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伟本智能机电(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州***能装备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能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苏州***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