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数字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数字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兴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821民初2298号
原告:牟国刚,男,汉族,1987年6月4日出生,农民,现住吉林省黑鱼泡镇棉西村棉西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良,系镇赉县五棵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赉县兴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1MA1446YFXH。
法定代表人:庄建栋,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数字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081525633X。
法定代表人:陈乐春,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国刚与被告镇赉县兴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数字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牟国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彦葆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 赵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