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04民初1548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4日,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数字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A1号楼411室。
法定代表人:陈乐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晓钢,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数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广化街**号****室。
负责人:彭可宾,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数字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数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77元,本院减半收取4788.5元、保全费3409元,合计819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胜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韦若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