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06民初2246号
申请人:无锡蓝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035419978,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312国道旁张镇段。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市鼎群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88375579G,住所地苏州市东大街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蓝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鼎群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蓝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鼎群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蓝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苏州市鼎群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