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蓝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蓝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582执52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蓝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住所地张家港XXX。 负责人:***。 无锡蓝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的(2021)苏0582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蓝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237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0元,由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负担。因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锡蓝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为4237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8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执行文书被邮寄退回,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债务。 2、2021年7月30日、8月2日、9月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机动车、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等财产情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2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另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8月2日,本院通过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8月25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有查获。 5、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6、2021年10月9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全部执行情况及后续救济途径等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查明的事实等无异议且未能提供可供本案继续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立案标的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协助执行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