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蓝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蓝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蓝天金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06民初3067号 申请人:无锡蓝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035419978,住所地无锡惠山区洛社镇312国道旁张镇段。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蓝天金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3503009354,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商水路16号-32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蓝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蓝天金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蓝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蓝天金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万元的财产。无锡分公司为无锡蓝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镇××道××段的房屋为其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蓝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青岛蓝天金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无锡分公司为无锡蓝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镇××道××段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