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06民初5366号
申请人:无锡蓝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035419978,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312国道旁张镇段。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镇江市兄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81035024K,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江洲南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蓝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市兄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下简称兄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蓝天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兄弟公司名下价值7.5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蓝天公司的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蓝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镇江市兄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